证监会:进一步夯实DVP改革的制度规则基础

2022-10-15 11:22:01

沈阳千人大合影

  证监会9月9日消息,为推进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同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DVP改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纳入适用范围。《规定》共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上位法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更新《规定》中的制定依据,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纳入适用,将证券交易所改为证券交易场所(第1、2、4条)。

  二是根据DVP改革要求修订相关条款。根据DVP改革要求,删除《规定》中关于托管人或证券公司未能承担超买证券的交收责任时,中国结算扣划托管人指定的、其托管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当于超买金额120%证券的规定,改为“中国结算有权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置”(第6条)。

  三是调整错误交易协议的报备对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关于错误交易防范及责任分担的三方协议备案要求(第4条)。

  据了解,2022年5月20日至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条意见。总的看,各方意见不涉及《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主要是具体业务操作及文字表述衔接。相关意见已通过修订《规定》条文等方式予以采纳。各方对《规定》表示支持,认为这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积极举措,释放了便利外资投资A股市场的信号。

  证监会表示,《规定》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夯实了DVP改革的制度规则基础,理顺了相关制度衔接。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结算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DVP改革相关条款的修订,主要是删除原《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合格境外投资者超买证券、且其结算参与人未能承担交收责任的,“中国结算有权暂扣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当于超买金额120%证券”的规定,改为“中国结算有权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置”。即合格境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样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违约处理规定,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以超买金额为限扣划相关待处置证券。这一修订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中国结算正按中国证监会的统筹部署,积极稳妥推进DVP改革,并将做好本次修订涉及的登记结算相关工作。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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